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來,浙江、廣東、寧夏、貴州等多地密集出現首例催收非法債務罪訴訟案件,其中,廣東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下稱“端州法院”)作出了首個“催收非法債務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對一起催收非法債務罪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債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至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第一財經記者根據端州法院庭審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開庭受審。3月4日,端州法院就該案是否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重新審理。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2月26日,《兩高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中明確第293條之一相應的罪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至此該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參與審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葛雪媚表示,4名被告人為催收高利放貸所產生的非法債務,對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寫大字、塞門鎖等方法進行恐嚇、騷擾的行為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特征,故本案適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guī)定,應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處罰4名被告人。
經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黎某、邱某為催收高利放貸所產生的非法債務,多次恐嚇、威逼被害人還款;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黎某為非法斂財,又糾集并雇傭被告人農某、黃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在肇慶多次實施恐嚇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還款,給被害人造成精神壓力,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端州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認為黎某等均已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針對該案以尋釁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性這一判例,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杰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很多被起訴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這意味著,相關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債務罪名確定后,該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尋釁滋事罪第一檔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會更加精確判定具體行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債務之外,還有其他犯罪行為,比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有可能數罪并罰,但如果行為出現重合,一般是擇重罪處罰!痹鼙硎。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催收非法債務罪這一新罪名落地,全國各地迎來了轄內首例催收非法債務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當天(3月1日),浙江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下稱“平陽檢察院”)辦理審結了首例催收非法債務案。
據平陽檢察院介紹,網貸平臺催收員小王伙同他人多次電話恐嚇、騷擾他人,催收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根據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為已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但考慮到小王作案時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贓、初犯等情節(jié),且系在校學生,故在經幫教考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對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據記者了解,寧夏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檢察院、貴州遵義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于3月3日、4日辦理了該院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起訴的首例案件。
此前司法實踐中,催收非法債務往往伴隨著跟蹤、傷害、限制人身自由、毀壞財物等行為,可能觸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會被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針對這種行為以尋釁滋事罪予以規(guī)制,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在業(yè)內律師看來,此次將采取“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填補了對高利貸整治乃至對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多地檢察官表示,暴力討債入刑,對打擊和規(guī)范借貸市場的催收行為,無疑是效果明顯的,它時時刻刻提醒著非法催收人員,一招不慎可能觸犯刑法。
同時,檢察官也提醒廣大群眾要通過正規(guī)途徑借貸,準確識別套路貸,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債務,出現法條中規(guī)定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游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