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零關稅"營運車輛在內地停留每年不得超120天
2021年06月22日 07:55 來源:南海網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6月21日消息(記者 王小暢)為切實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工作,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規(guī)定,“零關稅”營運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yè),始發(fā)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自然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20天(按照自然日計算,不計次數(shù))。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shù)限制。

  “零關稅”營運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島外停留天數(shù),由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據(jù)瓊州海峽輪渡聯(lián)網售票系統(tǒng)、海南省“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監(jiān)管系統(tǒng)(以下簡稱“監(jiān)管系統(tǒng)”)進行聯(lián)網采集和分析甄別。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達到100天的車輛,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通過監(jiān)管系統(tǒng)向車輛所有人發(fā)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超出120天的車輛,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將該車輛當年的進出島明細記錄數(shù)據(jù)等信息通過海南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給?诤jP、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意見稿》提出,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運輸車輛所屬企業(yè),向實施許可機構或車籍所在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附表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其中,省際班線客運企業(yè)應在取得《道路運輸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請。經營車輛未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一年填報一次;省際包車客運、省際旅游客運、貨運(含專用運輸和大件運輸)、危貨運輸?shù)绕髽I(yè)應在開展相應業(yè)務前提前至少1個工作日提交申請。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將車輛信息同步報送給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和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

  “零關稅”小客車用于汽車租賃經營服務的,自取得車輛號牌之日起60日內到所屬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要求辦理備案手續(xù)。

  此外,《意見稿》提出,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運輸作業(yè)企業(yè)在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零關稅”營運車輛使用情況的報告時,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業(yè)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營運車輛轉讓的,應按規(guī)定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轉讓,并完善車輛注冊登記和營運變更等手續(xù)。轉讓后的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島外停留天數(shù),延續(xù)轉讓前相關信息,并納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計計算。

編輯:王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