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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屬于侵權
2021年07月28日 16: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規(guī)定》第2條至第9條主要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明確了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為的性質和責任。其中,第2條規(guī)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行為的認定。針對今年“3.15晚會”所曝光的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為,該條均予以列舉,明確將之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編輯:陳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