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踢足球、掰手腕……如今,市民們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已成為全民健身的方式,但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受傷風險。那么,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競技類文體活動時,我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是否應當有人承擔責任?8月19日,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采訪了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麗華,對此進行解讀。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案例:掰手腕導致骨折索賠被駁回
近日,一則關于“掰手腕竟導致十級傷殘,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新聞引起了關注。
起因是2020年9月20日下午,重慶市墊江縣某家理發(fā)店的李某在店門口邀請曾某進行“掰手腕”比賽,但曾某拒絕了李某,沒過多久李某再次邀約曾某,曾某便答應了李某一起掰手腕。
意外的是,在掰手腕過程中,曾某受了傷。經醫(yī)院診斷,曾某為右側肱骨下段骨折,后經鑒定,曾某右肘關節(jié)功能障礙,目前屬十級傷殘。
曾某稱,由于李某是理發(fā)店的店長且一再邀約掰手腕,自己才出于禮節(jié)應約。曾某認為,是李某將他手腕掰斷,應當承擔責任,遂訴至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7余萬元。不過,法院最終駁回了曾某訴求。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掰手腕行為屬于“自甘風險”的體育行為,被告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看法:受傷誰擔責?市民看法不一
其實現(xiàn)實生活中,無論是掰手腕,還是踢足球、打籃球等一些文化體育活動已成為全民時尚,每逢周末約上三五好友一起踢場球或是打場籃球,是很多人周末放松的好方式。不過受傷誰擔責的問題,市民看法不一。
海口市民小王是一名籃球愛好者,平時和朋友一起打籃球是他最喜歡的項目!按蟾旁谝荒昵,我和朋友一起打球,當天除了熟悉的朋友外,還有一些新加入的球友。由于熱身運動做得不充分,結果在對抗時造成我的腳踝扭傷,不過最后就醫(yī)的費用都是自己承擔的!毙⊥跽f,打籃球避免不了對抗,也伴隨著一定的受傷危險,如果對方不是故意為之,受傷后產生的就醫(yī)費用還是要自己承擔。
不過,市民劉曉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拔艺J為對方或多或少應該支付一部分費用,畢竟傷者是和你在對抗中發(fā)生的意外。別人受傷了,你不管不問?這說不過去!”劉曉夢說道。
律師解讀: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劃清了責任
其實,參加對抗性體育活動,有受傷的風險,還有成為被告的風險。據(jù)了解,在司法實踐中,每年都會有一些因在體育活動中受傷而起訴索賠的案件。那么,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競技類文體活動,一旦受傷,誰來擔責?
針對此事,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麗華表示,民法典的“自甘風險”條款劃清了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針對“掰手腕導致骨折索賠被駁回”這一案例中,法院提到了“自甘風險”的這一詞語,林麗華進一步的解釋稱,“自甘風險”源于“對同意者不構成損害”的羅馬法格言,又稱自承風險、自甘冒險,是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將會引發(fā)某些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從而在損害發(fā)生時承擔相應風險,免除加害人責任的規(guī)則。
林麗華稱,作為對侵權責任的抗辯,“自甘風險”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民法理論或實踐所認可。但是此前我國法律(如2009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自甘風險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直到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自甘風險”規(guī)則,填補了我國法律空白。
什么情況下適用“自甘風險”?
林麗華稱,從民法典規(guī)定上看,“自甘風險”行為的適用條件包括:1、范圍須是文化體育活動,且活動存在多個參加者;2、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預見、認識、判斷到參加該項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3、行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內在風險性,如果參加的活動不會產生該種風險和損害,則不適用該規(guī)定;4、當事人對風險明知的情況下自愿并積極地參與,自愿方式應包括口頭明確同意或簽訂風險告知書、個人聲明、合同等書面材料,也包括行為人以自愿參加活動的行為表示的默示,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認為活動的觀眾因活動參加者行為受到損害的,參加者不適用“自甘風險”免責;5、其他參加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適用民法典關于侵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歸責;6、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不因自甘風險行為而免責。
建議:
活動參加者應正確認識自身的身體條件和健康狀況
林麗華稱,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其生效前的侵權責任法,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公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同時,民法典通過限制“自甘風險”行為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使得社會文體活動得以健康、繁榮發(fā)展。因此,無論是活動組織者或參加者,不僅要關注事后救濟,還應注意事前防范。
對此,林麗華認為,無論是何種文體活動,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固有風險。因此,其一,活動參加者應正確認識自身的身體條件和健康狀況,并根據(jù)興趣愛好選擇適宜的活動項目,對于首次挑戰(zhàn)的競技類或其他具有一定風險的項目,應在開展前聽從正確的安全指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開展;其二,無論是首次還是多次參與特定活動,都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對于體育類活動,應做好活動前的熱身運動,活動中不強忍不適,適時休息,如確感不適的,應及時選擇就醫(yī),避免造成損害;其三,注意保護自己和他人,如屬于活動中的正常動作或技術行為,一般不被認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活動參加者應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選擇適合自己的活動類型及運動強度,并注意保護他人,避免造成自己和對手的損傷,更不能因一時落于下風而采取報復性行為傷害他人;其四,對于活動參加者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履行監(jiān)護義務,幫助未成年人提高自身安全認識,并對可能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行為予以指導、幫助判斷,并及時在發(fā)生危險行為時予以制止。
律師: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活動組織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風險”
林律師稱,民法典的自甘風險條款僅解決文體活動的參加者與其他參加者的風險分擔問題,僅適用于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因其他參加者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遭受損害的情況,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活動組織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風險”而免責。因此,活動組織者仍應當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完善安全保障設施的建設,做好活動中的風險防范預警,實施科學的管理規(guī)范,對于風險較高活動,并可能隨時發(fā)生應急事件的,應提供活動全程的應急救援服務,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發(fā)生。此外,作為活動組織者,可以在活動報名時進行必要的風險告知,包括讓活動參加者簽署風險告知書或個人聲明,并在活動中進行必要的指導培訓。最后,還可以購買管理者責任保險或組織活動參與者自主購買商業(yè)保險,保障風險發(fā)生后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