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9月3日消息(記者 陳棟 通訊員 羅鳳靈 平英梅)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多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儋州市多名未成年人分別向當地多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車駕駛,先后發(fā)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
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領駕駛證年齡,沒有駕駛證,是怎么租到車的呢?有的通過“熟人”租車,有的無證租車,有的竟使用假證租車。租車公司為了賺取租金,“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分別被海南二中院判處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一:15歲少年租車交由同伴駕駛撞死一人逃逸
租車公司未審查駕駛資格須擔責
2019年9月13日,6名未成年人結伴租車玩耍,其中15歲少年張小華(化名)在一家租車公司租車被拒后,找到與其相識的儋州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租賃公司)老板譚某,在未要求提供駕駛證和身份證的情況下,該公司與張小華簽訂租車合同,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張小華使用。張小華駕車過程中,把車交給一名同伴玩“漂移”,之后將車交由14歲少年符小強(化名)駕駛。23時25分許,符小強搭載其他同伴從東成往洛基方向行駛,途經美洋線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轉彎時,適遇36歲的陳某梧無證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那大方向往東成方向直行經此路口,因符小強左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導致兩車相撞,造成陳某梧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小華大喊快跑,符小強未減速停車快速駛離事故現場。次日3時許,符小強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符小強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梧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小強的交通違法行為直接引發(fā)、其又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逸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符小強應對受害人親屬李某榮等七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甲租賃公司對租車人、駕駛人的身份和駕駛資格不加審查,將車輛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張小華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資格卻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租車合同,后又同意由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符小強駕駛車輛,最終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甲租賃公司、張小華、符小強的行為明顯具有過錯。
李某榮系受害人陳某梧的妻子,兩人上有59歲常年患病父母,下有四個未成年子女,被撫養(yǎng)人眾多。事故發(fā)生后,張小華的父母賠付1.2萬元,符小強的父母和甲租賃公司分別賠付2.4萬元。李某榮等七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4萬余元,一審法院酌定由符小強承擔60%的責任,由甲租賃公司、張小華各承擔20%的責任。因符小強無證駕駛且肇事逃逸,商業(yè)三者險免責,甲財保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共11萬元。因符小強、張小華在事故發(fā)生時均系未成年人,甲財保公司賠付后的不足部分,繼續(xù)由符小強的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65萬余元,由張小華的父母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21萬余元,由甲租賃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20萬余元。
符小強及其父母、張小華及其父母、甲租賃公司上訴后,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17歲少年租車無證駕駛撞傷二人
租車公司未審查駕駛資格須擔責
2019年2月20日,儋州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租賃公司)收取租賃費后,在未審查17歲少年薛小明(化名)駕駛證的情況下,將一輛小轎車出租給薛小明。2月21日8時29分許,薛小明無證駕駛該車從美洋線方向往木棠鎮(zhèn)方向行駛,適遇梁某位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搭載64歲的何某女在前方同向行駛,由于薛小明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其駕駛的小轎車尾隨碰撞到前方正常行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梁某位、何某女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何某女住院治療,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62萬余元,其中薛小明支付醫(yī)療費用4285.59元。經交警部門認定,薛小明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位及乘車人何某女無事故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系薛小明的交通違法行為引發(fā),其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乙租賃公司作為小轎車的實際管理人,沒有對薛小明的駕駛資格進行審查,便將車輛出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薛小明,明顯存在過錯,依法應在薛小明承擔責任范圍內適當分擔薛小明的責任,酌定薛小明承擔70%的責任,乙租賃公司承擔30%的責任。何某女的損失先由乙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2.07萬余元,不足部分由薛小明承擔70%的責任共3.45萬余元、乙租賃公司承擔30%的責任共1.66萬余元。
薛小明上訴后,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16歲少年持假證租車駕駛肇事逃逸
租車公司未核驗證件真?zhèn)雾殦?/strong>
2017年11月27日16時許,16歲少年許小海(化名)持偽造的“身份證”及“駕駛證”,到儋州那大某自駕車租賃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租走一輛小轎車。次日1時46分許,許小海駕駛該車從某地酒店方向沿中興大街往榮興大轉盤方向行駛,適遇40歲的王某家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電動摩托車搭載黃某英,從榮興大轉盤沿中興大街往新某地酒店方向行駛經此路段,由于王某家逆向行駛,導致其駕駛的摩托車與許小海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家、黃某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許小海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許小海無證駕駛以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離開事故現場,王某家無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機件不合格的車輛逆向行駛,許小海與王某家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家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許小海墊付王某家醫(yī)療費6000元。因許小海持假證租車駕駛且肇事逃逸,商業(yè)三者險免責。一審法院認為,許小海和王某家負事故同等責任,各承擔王某家各項損失50%的責任。許小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租賃中心未盡到注意審查義務,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過錯侵權責任。
海南二中院二審認為,租賃中心在向許小海出租涉案車輛時僅對提交的證件進行形式審查,未在交警部門法定公開網站或通過其他形式對上述證件的真?zhèn)芜M行進一步核驗,對造成許小海無證駕駛存在一定過錯。但許小海偽造證件,通過欺騙手段掩蓋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事實,騙取出租人信任簽訂租賃合同,擅自駕車上路,主觀過錯更為嚴重,應承擔無證駕駛的主要責任。因此,租賃中心應承擔許小海本次事故賠償責任的10%。海南二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中丙財保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某家各項損失共8.96萬余元;改判許小海賠償王某家5.86萬余元,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后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租賃中心賠償王某家7184.68元。
法官提示:租車公司嚴禁向未成年人租賃車輛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上述案件反映出汽車租賃市場管理混亂、存在監(jiān)管漏洞,租車公司作為從事車輛租賃的經營者,負有嚴格審查承租人駕駛資格和身份證件、減少對社會造成不安全風險的特定義務。上述租車公司為牟取利益,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或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將機動車租賃給未成年人,放任危險事故的發(fā)生,對事故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法官還介紹,車輛承租人應在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持駕駛證和身份證租賃車輛,并依法不得交由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尤其是未成年人駕駛。上述未成年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駕駛資格仍擅自駕車上路,對危險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且發(fā)生事故后在慌亂中逃跑,不救助傷者,后果更為嚴重,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監(jiān)管教育,避免更多悲劇的發(fā)生。
法官提示,為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租車公司嚴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賃條件的人員租賃車輛,應加強車輛承租人駕駛資格審查工作,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以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頻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