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開庭 檢方:犯罪事實清楚 但量刑畸重
中新網(wǎng)南昌9月2日電 (記者 李韻涵)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晚間通報“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庭審情況。檢察機關發(fā)表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但量刑畸重。
8月31日上午9時至11時,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上訴、抗訴一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在二審的法庭調(diào)查階段,合議庭嚴格依法對一審判決定案的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進行了調(diào)查,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無異議,出庭檢察員亦無異議。
出庭檢察員還出示了與本案故意傷害有關的對方人員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尋釁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決書,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
在二審的法庭辨論階段,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辯護稱:一審判決列舉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違法犯罪與此案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應當作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吳某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吳某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目前沒有能直接證明吳某或其一方人員存在聚集人員復仇打架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因此,不能認定吳某提前準備好防身的紅纓槍就認定其存在主觀的斗毆故意。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認為,吳某成立特殊防衛(wèi),對于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后果,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吳某不成立特殊防衛(wèi),吳某的防衛(wèi)行為,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應認定正當防衛(wèi)。若認定吳某防衛(wèi)過當,應根據(jù)吳某在犯本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到案后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20萬元并取得死者家屬諒解,以及對于防衛(wèi)過當?shù)目梢詼p輕、免除處罰等因素,對吳某減輕處罰。
檢察機關發(fā)表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五年,但一審判決八年)。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二年,但一審判決三年)。
檢察機關還認為,吳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吳某故意傷害事實不清,吳某的防衛(wèi)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于正當防衛(wèi),成立特殊防衛(wèi),對于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后果,不應負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同時認定存在防衛(wèi)過當?shù)男再|(zhì)認定準確、闡明恰當、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訴指控與法庭審理不一致的情形。該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以及手機電子證據(jù)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法庭辯論后,上訴人吳某作了最后陳述,吳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進行了補充。
庭審結(jié)束時,合議庭宣布休庭,另行擇期宣判。(完)